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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瓦斯排放濃度的相關規定

發表時間:2013-10-29

    《規程》第146條規定,假如停風區中,瓦斯濃度超過1%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制定排除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安全措施,控制風騷,使排出的風騷在同全風壓風騷混合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1.5%,回風系統內還必須停電撤人。只有經過瓦斯檢查,證實恢復透風的巷道風騷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方可人工恢復局部透風機供風的巷道中一切電氣設備的供電。而《執行說明》第42條規定,必須使獨頭巷道排出的風騷在全風壓風騷混合處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對于全風壓混合處瓦斯濃度的規定,《規程》與《執行說明》規定不一,現場執行的標準也不一樣。應當說明,排出風騷中瓦斯濃度越低越安全,但相應的排放時間較長,對于一些瓦斯涌出量較大的掘進工作面,正常生產時,回風騷中的瓦斯濃度就接近1%,排放過程中獨頭巷道本身尚有大量瓦斯涌出,若將全風壓混合處瓦斯濃度按不超過1%來執行,所需要的排放時間過長,對井下其它地方生產的影響更大,有些礦井基本上到了無法執行的地步,于是出現一些抵觸情緒,干脆不按規定執行,快速排放,濃度也就無數值上的控制,處理不妥就可能釀成事故。筆者以為,將全風壓混合處瓦斯濃度嚴格控制在1.5%以下,比較現實,辦法是在混合處設瓦斯探頭,進行報警斷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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